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和美与陈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和美,陈明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458号原告:杨和美,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陈明辉,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杨和美诉被告陈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和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和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本院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杨和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庄祎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