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王登富,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袁永兴,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176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7562元,共计1533738元。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153373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万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