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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桂玲诉于世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玲,于世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61号原告:张桂玲,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于世林,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玲诉被告于世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桂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嘉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