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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8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儒成与重庆市天鸟纳百利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儒成,重庆市天鸟纳百利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8509号原告刘儒成,男,汉族,1969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某某,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天鸟纳百利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镇大同街183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3361-1。法定代表人蒋璐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某某,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儒成与被告重庆市天鸟纳百利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天鸟纳百利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儒成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天鸟纳百利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儒成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彭 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秋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