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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彭友雄与彭永亮、陆常规等撤销批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友能,彭友谊,彭友寮,彭友雄,彭永亮,陆常规,彭石见,彭呈营,彭清河,彭清勇,彭华雄,彭兆方,彭日深,彭日基,彭日游,彭日度,彭日远,彭兆国,彭子力,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132号原告:彭友能,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彭友谊,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彭友寮,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彭友雄,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彭永亮,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陆常规,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彭石见,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彭呈营,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彭清河,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彭清勇,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彭华雄,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彭兆方,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彭日深,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彭日基,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彭日游,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彭日度,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彭日远,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彭兆国,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彭子力,住广东省陆河县。诉讼代表人:彭友能,住广东省陆河县。诉讼代表人:彭华雄,住广东省陆河县。上述十九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梅春来,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清,职务:厅长。委托代理人:唐元春、方平波,均系该厅工作人员。第三人: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吴光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小强,该公司职员。原告彭友能等19人诉被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撤销《关于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工程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彭友能、彭华雄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梅春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唐元春、方平波,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小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友能等13人诉称:原告所在土地、果木、水源水池位于陆河县水唇镇黄布村,属于广东省潮惠高速公路(陆河段)拆迁征地范围。2013年12月4日,原告委托律师通过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粤环审(2010)421号《关于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虽然被告未向原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原告所在行政村村民和原告均未参与过公众调查,现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直接穿越原告所在村庄严重影响原告的居住条件,更何况高速公路涉及的征地直接影响原告的切身利益,导致原告土地、果木、水源水池被破坏,全村近400多户饮水困难。原告认为被告在作出对原告等村民不利的粤环审(2010)421号《关于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时没有听取原告的陈述意见,没有顾及原告的切身利益,该批复程序违法。另外由于原告所获资料不多,导致无法就实体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只能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在行政复议中对本案批复的实体部份也予以全面的合法性审查。2014年2月24日原告收到环境保护部环法(2014)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仅对程序部分作了审查,原告不服并认为粤环审(2010)421号《关于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故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对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出的粤环审(2010)421号《关于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被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辩称:一、被告作出的《批复》只是案涉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环节之一,对涉案项目的建设不具有最终的决定力,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根据2004年7月16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的规定,涉案项目的建设能否进行最终取决于法律规定的核准部门是否予以核准。同时,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案涉建设项目的前置审批还涉及城市规划、国土利用等多个部门,被告作出的《批复》只是涉案项目能否获得后续核准的前置审批环节之一,并不意味着后续的核准一定会得到支持,《批复》对该项目的核准建设不具有最终的决定力。因此,被告作出的《批复》并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二)《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是针对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整个建设项目如进行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评价文件。《批复》只是针对第三人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的审查意见,只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同意涉案项目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推荐的线位方案建设。原告诉称的因征地而涉及的利益,如土地使用、征收标准等,实际上是与涉案项目的征地拆迁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与对该涉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被告作出的粤环审(2010)421号《批复》符合法定审批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第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09年9月21日颁布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粤府(2009)104号)第六条及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第20~22页的记载,涉案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所以被告作为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案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三、被告作出粤环审(2010)421号《批复》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事实清楚,材料充分,并已被环境保护部《行政复议决定书》(环法(2014)12号)予以维持。第三人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辩称:一、潮惠高速公路的法人单位是广东潮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潮惠公司)。被告只是潮惠公司的股东,因此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二、潮惠高速已按照环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环评机构征求黄布村社会公众意见,并在环评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三、原告彭友能等19人所在的村,不属于环评评价范围。经审理查明,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12月25日核发给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证书编号:国环评证甲字第2801号),其评价范围: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甲级:交通运输。2010年6月23日,第三人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承担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潮惠高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分别向汕尾、潮州、汕头、揭阳、惠州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确认潮惠高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2010年8月3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向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汕环函(2010)106号《关于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复函》,针对潮惠高速项目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评价执行标准提出意见。2010年8月5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向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潮环函(2010)78号《关于﹤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复函》,针对潮惠高速项目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评价执行标准提出意见。2010年8月6日,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向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汕市环函(2010)425号《关于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汕头境内沿线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环境标准的复函》,对该项目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施工期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意见。同日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向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关于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意见》,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提出意见。2010年8月9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向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惠市环函(2010)599号《关于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环境执行标准环保意见的函》,对该项目惠州段拟执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提出意见。2010年8月2日,第三人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就潮惠高速项目可能涉及“揭阳市榕江潮道生物多样性市级自然保护区”向揭阳市海洋与渔业局征求意见,2010年8月8日,揭阳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揭海函(2010)75号《关于﹤“广东省潮惠高速公路工程”穿越揭阳榕江潮道生物多样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函﹥的复函》,原则同意潮惠高速公路揭阳段榕江特大桥由榕江水域跨过,并就减轻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提出意见。2010年8月6日,第三人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就潮惠高速项目对海丰公平大湖自然保护区鸟类及湿地资源环境影响向广东海丰公平大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征求意见,2010年8月18日,该管理处作出《关于征求“广东省潮惠高速公路工程”邻近“广东海丰公平大湖自然保护区”意见的函》,就该项目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的影响提出意见。2010年8月6日,第三人分别向海丰县政府征求潮惠高速项目对海丰莲花山自然保护区环境影响的意见,向惠东县政府征求潮惠高速项目对“惠东白马山自然保护区”环境影响的意见。2010年8月9日,第三人分别向汕头市水利局和汕头市环保局征求潮惠高速项目对“狮尾岭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环境影响的意见,分别向汕尾市环保局、海丰县政府征求潮惠高速项目对“公平水库、竹仔坑二级水源保护区”环境影响的意见。2010年8月18日,海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关于“广东省潮惠高速公路工程”穿越公平水库、竹仔坑二级水源保护区初步意见的函》。2010年8月20日,海丰县水利局作出《关于广东省潮惠高速公路工程穿越公平水库、竹仔坑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意见》。2010年9月1日,海丰县政府作出《关于广东省潮惠高速公路工程穿越公平水库、竹仔坑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和海丰莲花山自然保护区意见的函》。2010年9月2日,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关于广东省潮惠高速公路工程穿越公平水库、竹仔坑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意见函》。在编制环评报告过程中,向潮惠高速公路项目沿线村民进行了公众调查。2010年8月23日,第三人向溪东村委、万松村委、大联村委作出公众参与回访调查函,针对其提出的要求和建议进行回复。2010年8月25日,第三人向白纱布村委作出公众参与回访调查函,针对其提出的要求和建议进行回复。2010年9月27日至29日,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在广东省惠东县主持召开广东省潮惠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会,并形成专家意见。2010年11月,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作出《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证书编号:国环评证甲字第2801号),对潮惠高速公路项目沿线环境质量现状以及环境影响等内容进行评价,并对污染防治措施提出意见。2010年11月18日,被告收到第三人报批《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当日在被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公众网进行了受理公告。2010年12月6日,被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作出粤环审(2010)421号《关于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主要内容:一、原则同意汕头、惠州、汕尾、潮州、揭阳市环境保护局的初审意见。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省环境技术中心的评估意见,在进一步优化线路走向和线路形式,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措施及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厅同意该项目建设。三、项目施工期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进一步优化公路平纵面设计,尽量绕避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村庄、居民住宅集中区等环境敏感目标,减少占用农田、林地,压缩路基边沟用地,适当集中辅助设施,控制站场、立交等占地面积。配合当地政府作好土地调整、征地补偿及拆迁安置工作,防止次生环境问题。(二)鉴于公路跨越新田水、螺河、榕江、洪阳江、大道河、灰寨水等II类水体,穿越公平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及潭头垅水库集雨范围,与竹仔坑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最近距离30米,水环境保护问题非常敏感,应注意做好相关水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不得在水源保护区、Ⅱ类水体及水库集雨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预制场、搅拌站、物料堆场及弃渣场等;生活污水应尽量依托当地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砂石料、机械设备冲洗水等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尽可能回用;应采用先进的桥梁、隧道施工工艺,桥梁桩基础施工选择在枯水期进行;隧道施工排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施工期各类污水严禁直接排入水源保护区及II类水体。(三)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恢复措施。优化项目挖、填方平衡,减少弃土(渣)量,按报告书要求调整27#~32#共6个弃渣场的位置,进一步优化设置取土场、弃渣场、施工临时占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等,其选址应符合《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应及时做好上述用地和路基施工等的水土保持和平整、复绿工作,防止因水土流失造成环境污染。应采取迁移、重新利用等措施,保护用地范围内的林木、农田表层熟土等,并注意对农田、水利设施的保护和恢复,减少对沿线农业环境的影响。应进一步优化调整穿越海丰莲花山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路段线位,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造成不良环境影响;项目以隧道形式穿越惠东白马山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路段,应优化设置隧道建、出口及通风井口。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取弃土(渣)场、施工营地等。对跨越揭阳榕江大桥段的水下施工,应注意避开水生生物的产卵、繁育期,并落实相关保护措施。(四)隧道施工应强制通风并妥善处理隧道弃渣、岩石渗出水等。隧道洞口应减少仰坡面开挖,减轻地表大范围破坏。应按注意做好隧道施工辐射监测、防护及污染防治工作。(五)施工物料应尽可能封闭运输,施工现场、物料堆场等应采取洒水、防风遮盖等防扬尘措施,减少对施工场地和运输沿线周围环境的影响;物料堆场、运料通道及施工便道等应远离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施工扬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六)应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临时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要求。(七)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应及时报送有关环保部门,并作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八)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避免交通噪声扰民。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搬迁、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铺设降噪路面等措施,确保公路沿线的主要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声环境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号)及当地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应做好营运期沿线声环境敏感点的跟踪监测工作,对于因车流量增大而产生超标的情况,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应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规划沿线土地的使用,不宜在线路两侧新建学校、医院、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九)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各收费站、养护工区(管理中心)、服务区等服务设施给排水系统和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各收费站生活污水收集后分别运至附近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各养护工区(管理中心)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分别运至附近的大溪、公平和多祝服务区统一处理;各服务区建设污水处理及回用设施,以处理本服务区及附近养护工区(管理中心)产生的污水。回用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相应标准,外排废水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及Ⅱ类水体设置排污口。(十)制定道路运输等的环境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敏感路段交通及环保设施的管理,防止交通事故引发水环境污染。应按报告书要求,优化设置跨越西枝江、枫江、黄江、新田水、螺河、榕江、洪阳江、大道河、灰寨水等河流和邻近公平水库、竹仔坑水库、潭头垅水库等敏感水体路段地表径流收集、引排系统,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强化桥墩和防护栏的防撞、抗撞措施,确保水环境安全。(十一)加强与沿线各单位和公众的沟通,并注意解决好拆迁过程引起的大气、噪声、固废污染等环境问题。四、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汕头、惠州、汕尾、潮州、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和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负责。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粤发改交通(2010)1175号《关于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批复》,批复同意建设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项目。另查明,2013年6月27日、9月1日及12月7日,陆河县河田镇砂坑村民委员会分别出具《证明》,证实因修建潮惠高速公路陆河县河田镇砂坑段,占用了彭友能等19名原告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以上事实,有粤发改交通(2010)1175号《关于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批复》、汕环函(2010)106号《关于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复函》、潮环函(2010)78号《关于﹤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复函》、汕市环函(2010)425号《关于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汕头境内沿线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环境标准的复函》、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意见》、惠市环函(2010)599号《关于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环境执行标准环保意见的函》、揭海函(2010)75号《关于﹤“广东省潮惠高速公路工程”穿越揭阳榕江潮道生物多样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函﹥的复函》、广东海丰公平大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出具的《关于征求“广东省潮惠高速公路工程”邻近“广东海丰公平大湖自然保护区”意见的函》、海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关于“广东省潮惠高速公路工程”穿越公平水库、竹仔坑二级水源保护区初步意见的函》、海丰县水利局作出《关于广东省潮惠高速公路工程穿越公平水库、竹仔坑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意见》、海丰县政府作出《关于广东省潮惠高速公路工程穿越公平水库、竹仔坑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和海丰莲花山自然保护区意见的函》、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关于广东省潮惠高速公路工程穿越公平水库、竹仔坑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意见函》、《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证书编号:国环评证甲字第2801号)、粤环审(2010)421号《关于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根据陆河县河田镇砂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本案原告等19户因修建潮惠高速公路陆河县河田镇砂坑段需要拆迁,因此涉案批复对其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其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粤府(2009)104号)第六条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一)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列项目除外);(二)在省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具体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三)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危险废物处置等五类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四)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项目;(五)可能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重点流域重大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广东潮惠高速公路项目途经潮州、揭阳、汕头、汕尾和惠州市,属于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项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粤发改交通(2010)1175号《关于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批复》,批复同意涉案项目建设,被告作为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案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本案中,第三人报批的《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证书编号:国环评证甲字第2801号)是由具有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第三人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该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被告收到上述报告书后进行审批,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批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撤销涉案批复,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至于第三人主张其并非本案适格第三人的问题。由于第三人系涉案批复行政相对人,与涉案批复之间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故第三人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友能、彭友谊、彭友寮、彭友雄、彭永亮、陆常规、彭石见、彭呈营、彭清河、彭清勇、彭华雄、彭兆方、彭日深、彭日基、彭日游、彭日度、彭日远、彭兆国、彭子力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友能、彭友谊、彭友寮、彭友雄、彭永亮、陆常规、彭石见、彭呈营、彭清河、彭清勇、彭华雄、彭兆方、彭日深、彭日基、彭日游、彭日度、彭日远、彭兆国、彭子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琳审 判 员  肖晓丽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