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许嘉吉与陈进约、陈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嘉吉,陈进约,陈丽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翔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许嘉吉,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进约,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丽珠,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许嘉吉与被告陈进约、陈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天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嘉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进约、陈丽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嘉吉诉称,2011年11月18日,被告陈进约因家庭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但之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陈进约、陈丽珠催讨未果。被告陈丽珠与被告陈进约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被告陈进约借款的用途亦为家庭经营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该借款应由夫妻共同承担,故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及支付利息。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进约、陈丽珠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在陈进约与陈丽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进约于2011年11月18日以家庭资金周转需要向许嘉吉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但未约定借款期限。此后,许嘉吉经多次索讨未果,遂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上述事实,有原告许嘉吉提供的借条及原告许嘉吉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进约向许嘉吉借款2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故许嘉吉要求陈进约偿还其借款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因双方未对借款期限作出约定,许嘉吉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要求陈进约偿还借款,故对于许嘉吉提出要求被告陈进约偿还2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根据约定向被告主张利息,因该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陈丽珠是否应与陈进约共同偿还许嘉吉借款的问题。本院分析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除外,而本案陈丽珠没有举证证明许嘉吉有与陈进约约定该笔借款属个人债务,因此,许嘉吉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陈丽珠对陈进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共同偿付责任。综上,陈丽珠与陈进约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许嘉吉要求陈进约、陈丽珠共同偿还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进约、陈丽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进约、陈丽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许嘉吉偿还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执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如果被告陈进约、陈丽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陈进约、陈丽珠负担212.5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天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陈林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