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古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古天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5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营业场所为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2号。负责人:房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玲,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天红,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诉被告古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