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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上海光晨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攀枝花九附二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光晨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九附二医院,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上海光晨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新民村七组—43。法定代表人游剑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六兵,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花九附二医院,住所:攀枝花市炳草岗人民街**号。第三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94号。原告上海光晨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九附二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以其通过《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承接了《引资重组原攀枝花公路建设公司职工医院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并与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合作设立了攀枝花九附二医院,现因原告与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就是否继续合作反复磋商均不能达成一致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对被告攀枝花九附二医院进行清算。本院认为,与原告建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而非攀枝花九附二医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攀枝花九附二医院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光晨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心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