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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奈曼旗大镇鑫富通农机销售中心与何强、闫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大镇鑫富通农机销售中心,何强,闫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020号原告奈曼旗大镇鑫富通农机销售中心。经营者曲宁,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宏涛,销售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鸿飞,北京王鸿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强,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闫翠华,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奈曼旗大镇鑫富通农机销售中心与被告何强、闫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奈曼旗大镇鑫富通农机销售中心撤回对被告何强、闫翠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奈曼旗大镇鑫富通农机销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许云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