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法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国友与被申请人王东洋债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友,王东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法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友,男,汉族,35岁,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王东洋,男,汉族,35岁,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职工,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初字第7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东洋在中国银行霍林郭勒市支行的工资于2015年9月份开始每月扣留2000元,扣至裁定解除为止,如不足2000元,全额扣留。王东洋的工资账户为:6217858400003352XXX。二、所扣款项划入孙国友在中国银行霍林郭勒市支行621756840016338XXX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海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