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法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唐飞跃与梁军、孙志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飞跃,梁军,孙志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唐飞跃。被执行人梁军。被执行人孙志宇,系被执行人梁军之妻。申请执行人唐飞跃与被执行人梁军、孙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衡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强荣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军、孙志宇在银行存款4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岳鹏校对责任人:唐建平打印责任人:丁岳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