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少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少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殷某,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殷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1月生长子殷某甲,2000年8月生长女殷某乙。婚后被告沉迷赌博,并欠下巨额债务,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监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监护。被告殷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赌博的恶习,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1月生长子取名“殷某甲”,2000年8月生长女取名“殷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近期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曾于2014年5月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予准许,现再次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孩子,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与被告殷某经人介绍后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后期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双方均应学会理解与谦让,慎重对待婚姻、忠于婚姻,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共同担负起对孩子的抚养责任,只要双方多一些理解、沟通和谦让,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殷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殷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冬梅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