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郭长民诉被告安徽家和兴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民,安徽家和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991号原告:郭长民,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安徽家和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民诉被告安徽家和兴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长民撤回对被告安徽家和兴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卜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