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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4年。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5年。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智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