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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周长华,屈俊汝与杨华强,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509号原告屈俊汝,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周长华,男,汉族,1963年9月25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华强,男,汉族,1943年4月2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郑娜,女,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俊汝、周长华与被告杨华强、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俊汝、周长华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屈俊汝、周长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俊汝、周长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屈俊汝、周长华负担。审判员  王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