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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蔺平娥与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事处石家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事处石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平娥,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事处石家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事处石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148-1号申请执行人蔺平娥(曾用名翠娥)。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事处石家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事处石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蔺平娥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事处石家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事处石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蔺平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102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7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该案件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102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纪佩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