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少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七少民初字第20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宋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人隐私,经被告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2月28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傲慢,加之被告家庭条件优越,更是高高在上,从来不考虑原告自尊,致使双方发生激烈的冲突,矛盾日益加深。自2014年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之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每周回家一次,双方之间的感情并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6年2月28��在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8月18日生育女儿李某。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登记审查表、户籍证明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在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这在家庭生活中是难免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的婚生女年龄尚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和父母双方的共同呵护。希望双方能够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抚养好孩子,仍会是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余款1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海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