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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周振清(受王某的一般授权委托),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时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