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周振清(受王某的一般授权委托),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时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