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非执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德飞、张正红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德飞,张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非执字第00033-1号申请执行人: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龙山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姜道巨,副主任。被执行人:刘德飞。被执行人:张正红。本院(2015)明行非审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德飞、张正红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刘德飞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德飞的银行存款3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超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