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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非执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德飞、张正红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德飞,张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非执字第00033-1号申请执行人: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龙山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姜道巨,副主任。被执行人:刘德飞。被执行人:张正红。本院(2015)明行非审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德飞、张正红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刘德飞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德飞的银行存款3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超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