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2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佩东与潍坊倍特钛镁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佩东,潍坊倍特钛镁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2381-1号原告李佩东。被告潍坊倍特钛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山高新科技产业园龙涧路交营龙路西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敬华,经理。上列原、被告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诉至本院,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倍特钛镁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