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2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佩东与潍坊倍特钛镁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佩东,潍坊倍特钛镁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2381-1号原告李佩东。被告潍坊倍特钛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山高新科技产业园龙涧路交营龙路西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敬华,经理。上列原、被告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诉至本院,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倍特钛镁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