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董林与丁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林,丁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852号原告:董林,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邵子洪,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林诉被告丁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林于2015年8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丁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董林申请撤回对被告丁鹏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林负担。审 判 长 吴 优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晓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