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董林与丁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林,丁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852号原告:董林,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邵子洪,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林诉被告丁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林于2015年8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丁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董林申请撤回对被告丁鹏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林负担。审 判 长  吴 优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晓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