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一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义庆与艾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庆,艾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一初字第891号原告张义庆,农民。被告艾红,农民。原告张义庆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700元子女抚养费至小孩成年。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地址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义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