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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一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义庆与艾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庆,艾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一初字第891号原告张义庆,农民。被告艾红,农民。原告张义庆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700元子女抚养费至小孩成年。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地址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义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