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223号原告:林某,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317。委托代理人:郭尤,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427。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徐英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大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