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陆某某,女,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严某某,男,汉族,1966年8月3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陆某某以原、被告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并已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启荣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级政府序中没有向行政机关提交,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书记员 陈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