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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何夕强与舒刚、赵家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夕强,舒刚,赵家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何夕强,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8日。被执行人舒刚,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4日。被执行人赵家莲,女,汉族,生于1966年6月1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舒刚、赵家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赵家莲在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复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家莲的银行存款81600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