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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泽龙、陈雅惠与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洪塘村刘营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451号原告陈泽龙,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陈雅惠,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洪塘村刘营村民小组。代表人陈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龙、陈雅惠与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洪塘村刘营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泽龙、陈雅惠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龙、陈雅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泽龙、陈雅惠负担。代理审判员戴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谢依婷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