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申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金铭与被申请人高金兰、邓全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金铭,高金兰,邓全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1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金铭,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金兰,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全安,男。再审申请人李金铭与被申请人高金兰、邓全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二终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金铭申请再审称:原判在认定事实基本正确的情况下偏袒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高金兰1995年向申请人借款15000元,约定月息2%合法有效,应予全部支持。申请人不认识邓全安,该笔借款与其无关。诉讼费承担比例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原审经查明事实后认为,李金铭对高金兰从1999年起计付利息的请求,各方对利息支付的期限陈述不一致,且借条原件已经丢失,李金铭无证据证明从1999年5月到2009年3月期间向高金兰主张过权利,也无证据证明高金兰同意承担此时间段的借款利息,故高金兰应从出具条据之日即2009年3月17日起按月息2%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金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金铭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张朝阳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