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申字第00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閤攒成林、陈燕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閤成林,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申字第00359-2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凤勇宁,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军,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法科科员。被执行人閤成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燕,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宣州区人计委)与被执行人閤成林、陈燕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閤成林、陈燕的银行存款83200元,现被执行人閤成林、陈燕与申请执行人宣州区人计委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义务(执行费已缴纳),申请执行人宣州区人计委同意本案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閤成林、陈燕的银行存款832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