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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宁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961号原告宁某,女,1979年6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明洪,信阳市平桥区兰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男,1977年11月13日生,汉族。原告宁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明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份,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相识后二人一起到江苏打工,于2014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进行打骂生气,婚前的甜言蜜语,体贴恩爱全都是骗人的鬼话,婚后生活仅四个月,被告就扬言:“你娘家离这远,我把你打死在江西也没有人知道”。给原告心里造成万分恐惧,天天以泪洗面,夜夜从噩梦中惊醒,致使原告无法忍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应诉,开庭前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宁某与被告曾某某通过网络于2013年12月相识,双方于2014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在外打工,彼此缺乏交流与沟通,导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但尚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有良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无原则性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宁某和被告曾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玉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