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泽民与被执行人张宏卫、孔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泽民,张宏卫,孔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徐泽民,女,1960年2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宏卫,男,1970年4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孔雪梅,女,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徐泽民与张宏卫、孔雪梅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执字第434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卜志良审判员 李基平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