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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1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韩业友与葛洁、安徽天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业友,葛洁,安徽天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385-1号申请执行人:韩业友,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葛洁,女,1967年1月8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安徽天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27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葛洁、安徽天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葛洁、安徽天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葛洁、安徽天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葛洁系亳州市开发区道东小学的股东,其股权104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葛洁在亳州市开发区道东小学的股权104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