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正祥、游仁斌诉被告吴芳、罗中正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祥,游仁斌,吴芳,罗中正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97号原告吴正祥,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原告游仁斌,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吴芳,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罗中正,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吴正祥、游仁斌诉被告吴芳、罗中正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吴正祥、游仁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正祥、游仁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正祥、游仁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吴正祥、游仁斌负担50元,由本院退还吴正祥、游仁斌50元。审 判 长 李玉振审 判 员 任建毅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恩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