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二终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国梅与苗保社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梅,苗保社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二终字第00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梅,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李霞,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保社,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上诉人王国梅与被上诉人苗保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解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本院以(2014)焦民一终字第218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解放区法院重审。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解民重字第28号民事判决,王国梅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王国梅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对苗保社的起诉。本院认为,王国梅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重字第2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国梅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4元,不再收取。一审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王国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席东彦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