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某诉毛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795号原告何某某,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19日,被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该案中止审理,经本院审查,被告申请中止理由成立,故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5年8月17日,原告何某某以“本案诉讼请求,在另一案中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诉讼请求,在另一案中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重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