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吕XX诉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X,张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吕XX。被告张X。本院在审理原告吕XX诉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姜耀辉人民陪审员 阚慧群人民陪审员 于贵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