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24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光芒星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光芒星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24307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委托代理人陈璐。被告北京光芒星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三号院2号楼A901。法定代表人张亚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莉莉。委托代理人谢罡,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与被告北京光芒星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光芒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光芒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1号楼二层A段288号,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华盖公司曾以与本案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及同一事实理由向海淀法院起诉光芒公司,光芒公司在该案中对海淀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理由系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三号院2号楼A901并提交租赁合同证明,在海淀法院组织的谈话中承认因注册的地址面积太小,已经不在其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1号楼二层A段288号办公,海淀法院向华盖公司披露光芒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后,光芒公司撤回该案的起诉,向朝阳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光芒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显示,其承租的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三号院2号楼A901房屋,面积645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4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0日,其承租的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1号楼二层A段288号房屋,面积16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4年11月8日至2015年10月7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鉴于本案被告光芒公司自认的住所地和被侵权人华盖公司的住所地均���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光芒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光芒星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一方如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上诉,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代理审判员 朱 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