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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丽江与周云干、司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江,周云干,司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629号原告周丽江,居民。被告周云干,居民。被告司秀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 飞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人民陪审员  沈海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韦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