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丽江与周云干、司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江,周云干,司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629号原告周丽江,居民。被告周云干,居民。被告司秀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 飞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人民陪审员 沈海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韦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