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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终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终字第241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男,1986年7月8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苏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苏某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某撤回上诉。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袁鸣审判员贺维代理审判员卢亮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洪奕(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