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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华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展发区人民在道中51号。负责人:吴远杰,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叶国卿,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副主任。被执行人:徐华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湛麻法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华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仁未履行。本院经向银行、国土、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与被执行人谈话时,被执行人徐华全承诺在2015年10月30日前还清所欠款项给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被执行人的承诺,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承诺在2015年10月30日前还清所欠款项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被执行人的承诺,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湛麻法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丰峰审 判 员  林其碧人民陪审员  谢红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琛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