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杨英方与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小满、袁文强健康权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英方,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小满,袁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475-2号申请执行人:杨英方,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开发区。被执行人:罗小满,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袁文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铜执字第0047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