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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00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杨英方与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小满、袁文强健康权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英方,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小满,袁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475-2号申请执行人:杨英方,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开发区。被执行人:罗小满,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袁文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铜执字第0047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