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下商特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毛玉辉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毛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特字第00043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丛军。委托代理人:陈磊、夏晶晶。被申请人:毛玉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申请人毛玉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李旭峰审 判 员  赵 楠人民陪审员  郑建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韩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