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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淑清申请执行高辉东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清,高辉,东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孙淑清,女,63岁。被执行人高辉,男,41岁。被执行人东秋成,女,39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孙淑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辉、东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法执字第2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珊代理审判员  李生文代理审判员  崔寒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尚进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