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执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陶连顺与许秀蕾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连顺,许秀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聊东执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陶连顺,男,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许秀蕾,女,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许秀蕾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许秀蕾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秀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彩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