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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亚娟与刘清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娟,刘清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刘亚娟,女,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被告:刘清学,男,汉族,1958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娟诉被告刘清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亚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为975元,由原告刘亚娟负担。审判员  张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