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亚娟与刘清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娟,刘清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刘亚娟,女,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被告:刘清学,男,汉族,1958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娟诉被告刘清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亚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为975元,由原告刘亚娟负担。审判员 张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