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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四终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曹业忠与曹永芬、曹业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永芬,曹业忠,曹业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永芬,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业忠,农民。委托代理人:程桂芬,农民。原审被告:曹业生,农民。上诉人曹永芬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石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石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栾建伟审 判 员  丁 伟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斐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