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四终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曹业忠与曹永芬、曹业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永芬,曹业忠,曹业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永芬,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业忠,农民。委托代理人:程桂芬,农民。原审被告:曹业生,农民。上诉人曹永芬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石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石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栾建伟审 判 员 丁 伟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斐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