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969号原告:刘某,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赖某,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赖某离婚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吴文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阮箐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