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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969号原告:刘某,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赖某,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赖某离婚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吴文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阮箐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