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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蒋沐良与伍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沐良,伍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103号原告蒋沐良,男,汉族,1965年3月16日生,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被告伍谊,男,汉族,1976年5月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沐良诉被告伍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蒋沐良于2015年7月31日到本院登记立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该案,蒋沐良于2015年8月8日到本院领取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但至今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兰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曼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