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梁国椿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莆田市支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梁国椿,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韩志冰(一般代理),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莆田市支队,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负责人潘禹。委托代理人范培水(特别代理),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婷婷(特别代理),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椿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莆田市支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欲与被告案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国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莆田市支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97元,由原告梁国椿负担。审判长章文贤审判员林冬人民陪审员林文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黄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