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建锋与长兴六通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锋,长兴六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325号原告李建锋。委托代理人常燕。被告长兴六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佰金。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建锋与被告长兴六通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李建锋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建锋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思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