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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洲信用社与欧相刚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洲信用社,欧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洲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中洲镇圩镇,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伍健棵,该信用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亿文,该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欧相刚,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中洲镇,身份证号码:XXX。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洲信用社与欧相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怀法冷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院执行人员到各金融部门和相关财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执行人员到各金融部门和相关财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2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东明 来源:百度“”